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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忘保護令 會妻換3月牢災〈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楊姓男子因「保護令」約束,必須遠離妻子;不過,時限未到,他迫不及待回家和妻子享受人倫之樂,遭到巡邏員警查獲,移送偵辦,台東地檢署求處3個月有期徒刑。
  住在台東市楊姓、盧姓夫妻,經常吵架,盧姓妻子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時間從民國100年5月31日至101年3月30日,命令楊姓丈夫必須遠離妻子至少50公尺。
  「床頭吵,床尾和」,2夫妻吵完架後,又恢復感情,楊姓丈夫經常回家探望妻子,但只能在門外打招呼。直到3月4日,妻子告訴他「家暴令」期限到了,你可以進到屋內了。
  楊姓丈夫迫不及待回家,和妻子重享天倫之樂。未料,3月16日員警巡邏時,發現楊姓男子竟然在屋內,保護令限制的時間是月底,於是將楊男依違反保護令,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
  楊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他「忘記家暴令的期限」,太太也告訴他家暴令是3月1日到期,叫他回家了,所以他才進入屋內和妻子睡在一起。
  不過,檢察官調查,楊姓男子曾在去年10月24日違反保護令,毆打妻子,被移送偵辦,因此不可能忘記保護令的時間,因此2夫妻辯稱忘記時間,不足採信,於是依違反保護令起訴,求處3個月簡易判決。

法律教室:
◎ 何謂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 何種情況可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 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一、緊急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 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一、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四、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違反保護令的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3條(通常保護令)、第15條(暫時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 命遷出住居所。
‧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另外,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致聲請人及其家屬受傷或死亡之法律責任另依刑法傷害罪、殺人罪或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