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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生了三小」 臉書PO文判拘役〈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李姓女子不滿田姓女子介入她的家庭,李女最後終與朱姓丈夫離婚,後來李女在臉書看到田女與兒子的照片,憤而在臉書連PO12次「做了小三,還生了三小」;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名譽罪判處李女拘役30天,得以台幣1000元折抵1日。 罵前夫女友反觸法   針對罵前夫的小三反而觸法,李女昨受訪時指控「田女就是介入我家庭的第三者!」害她婚姻破裂,自己只是在臉書上轉貼田女與其子的照片,留言宣洩不滿,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一定會上訴;她哽咽地說,PO文是為了提醒其他家庭主婦,絕無誹謗意圖。   李女的父親忿忿不平,指女兒陳述的是事實,田女本就是小三,哪有加重誹謗?強調被害人被告,介入別人家庭的第三者卻沒事,還有天理嗎?   李女表示,法院開庭時,前婆婆替她作證時說「兒子未離婚前,田女就到家裡住過」;朱姓前夫也在法官面前證稱「田女就是介入婚姻的第三者」。   判決書指出,34歲李女與朱姓男子民國89年結婚後,育有1子1女,後來發現先生有小三(田女),97年離婚。   去年6月,李女在自己的臉書上看到田女及其子的合照,因不滿田女破壞她的婚姻,在臉書新設動態網頁上PO文12次「這個女人專門做人家的小三」、「小三的小孩叫三小」、「看清楚了就是這個女人專門作了小三,還生了三小」等字句。 法律教室:
刑法[$300330$]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易言之,需在有不特定多數人在場並共同看見及共同聽聞始算之,否則,僅在一空間中僅有當事人兩人在場並聽聞則不構成之。另,「侮辱」,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並亦會參酌是否為社會上一般人皆常用之用語或認知來評斷之。
[$300331$]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毀謗 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侮辱 v.s. 誹謗 按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同時構成侮辱及誹謗 次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仍應認為名譽已受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之社會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即無名譽侵害之可言。
再本案件中李女所謾罵的「小三」一詞是指破壞婚姻的第三者,有貶損人的意思,「三小」則是台語鄙穢用語(暗指男性的種與精液),故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2罪起訴李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