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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圖書館傘遭竊 男大生揪賊堅告〈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TVBS 2013年1月10日   台大圖書館規定,出入學生一律得把雨傘放在門口傘架上,卻因為數量太多,常有人雨傘不見,或是被拿錯,這個月4日,一名大三學生離開時,發現自己價值上千元的雨傘失竊,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兩名女學生各抽一把傘,笑著離開,查進出刷卡資料,疑似是研究所的學姐,這名男大生把經過PO上網路,堅持提告,侵占是公訴罪,請對方寫論文之餘,思考如何面對檢察官。   白的、花的、長柄傘、摺疊式,碰上下雨天,圖書館傘架總是堆積如山,出入的同學找雨傘,就像一趟尋寶之旅。台大學生:「因為我的傘是紅色的,我想說大家可能都是會拿同樣的顏色,所以應該是不曉得拿錯的,那時候我看到傘不見,我就有進去跟總圖小姐反映,她就也露出無奈的表情,因為其實發生太多次了。」   台大學生:「可能有些人會覺得說,可能只是拿個雨傘,就是比較不會那麼多人追究,大部分人會想說算了。」   雨傘不見或被拿錯,台大學生多少都有類似經驗,很多人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個月4日晚上,一名農經系大三學生到圖書館念書,離開時發現價值上千元的雨傘失竊,這回他自力救濟,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兩名女學生各抽一把傘,笑著離開,查進出刷卡資料,疑似是法研所的學姐。   男大生把經過PO上網路,他說不考慮和解,侵占是公訴罪,請對方寫論文之餘,思考如何面對檢察官,引發網友熱烈迴響,上百人推文說讚,還說學法律的人知法犯法,實在不可取。   校方人員證實,圖書館掉傘事件頻傳,也立出告示,櫃台有愛心傘,提醒學生不要拿錯傘,律師表示,竊盜最高可處5年徒刑,侵占罪也要負擔罰金,圖一時方便,拿走別人的雨傘,可能就得背上刑責。 法律教室: 侵占罪之成立,以侵占之物本屬自己所持有為要件。若將他人持有物移歸自己持有,即屬竊盜行為,不得謂為侵占。上訴人以洋車代某甲拉運籮籃等物,由某甲尾隨於後,其籮籃等物仍係某甲所持有,該上訴人乘其照顧不及之時,拉至家中私自變價花用,自係竊取他人之動產,不能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罪。侵占白話來講,就是別人把物品交給你保管,你卻把該物品當成自己的不還人;而竊盜是沒有法律上理由,直接拿別人的物品當作自己的◎ 竊盜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侵占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最高刑度都一樣,但最低刑度是侵占較重。 此案侵占或竊盜的差別,在於「是否在犯罪行為人持有中」,如果是在犯罪行為人本就持有該雨傘,但卻不歸還原所有人,應依侵占罪嫌送辦;但若犯罪行為人無任何法律上理由,亦非本就持有該物,則應以竊盜罪嫌送辦。
[$300346$]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300362$]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