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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上蓋車位 公地私用〈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8月4日 新  聞: 來源:民視新陣 103年06月26日   台中市區,停車大不易,竟有民眾異想天開,佔用河川地,還在上頭鋪設水泥平台,搭起鐵皮棚架,變成私人停車位,但平台結構明顯傾斜,加上汛期來臨,萬一潰堤,後果不堪設想。   我家門前有小河,還有免費停車位,仔細看,柏油路旁這片水泥平台,直接延伸到河川上,緊鄰著鐵圍籬旁,停滿4部車,還有10多台摩托車,這家佛舍更誇張,搭起遮雨棚,三角椎上寫師長專用,佔地當起私人停車場。   佛舍人員:「在你家旁邊的地就是你先用,如果你家旁邊的地方,也是你停車子優先啊。」   自家門前這一排200米平台上的車主們,應該都認為理所當然,但這下方是台中市的綠川、水利地,平面則屬市府建設局所有,於法皆不容。   第三河川局駐警隊長 林永祥:「一定不能停車的,不管有沒有安全(疑慮),那個地點就是不能停車。」 過去有住戶砍掉老樹,直接搭棚架,公地私用,6月2日遭舉報後,被強制拆除支撐鐵架,但露出的水泥平台,竟是豆腐渣結構。   水泥加保麗龍,如何負重?側面一看平台已經明顯傾斜,萬一汛期暴漲,堤防上的這些車,安全問題,首當其衝。 法律教室: 都市土地寸土寸金,有時連找個停車位都不容易,所以有人就想出了變通的方式,只求地利之便,卻不一定考量到安全性及合法性,為圖方便停放車輛的行為,卻可能因私自設置平台或外推填平河道(屬國有土地)構成刑法[$300346$]第320條第二項竊佔國有土地的罪嫌,而吃上刑事官司,又或因地基遭水流掏空,致使財產滅失,屆時求償無門,豈不得不償失。 又如何會被認定屬於竊佔土地的行為呢?如明知該地非屬自己所有,以帆布架或自行填平河道的方式使用公有地停放車輛,甚而有排除自己以外之人使用的行為(如放置障礙物或警語),即構成刑法上竊占之行為。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0346$]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