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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被控傳簡訊恐嚇 手機通聯紀錄露破綻 縮短刑期
編號日期: NO:206/2014年09月18日
當事人: 星星(被告)
案件類型: 恐嚇罪               相關成功案例
原審判決: 有期徒刑伍月,可易科罰金。
再審判決: 有期徒刑貳月,可易科罰金。
辦理律師: 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告訴人主張星星在民國96投資告訴人經營的直排滑輪專賣店,後兩人因細故鬧翻,星星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98年4月5日為止,總共傳送高達200多封具有加害告訴人生命、名譽等意味的簡訊給告訴人,告訴人因此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後認定前揭200多封簡訊均係星星所寄發且均具有恐嚇意味,遂將星星提起公訴,一審地方法院與二審高等法院亦均採納檢察官之主張而判決星星有罪確定。惟星星自覺是遭告訴人陷害,為了洗刷自己冤屈,星星遂積極的尋找律師協助,最終透過網路找到聯晟法律事務所。

【 答辯重點 】

  在諮詢當中,星星極力澄清自己並沒有傳送200多封簡訊給告訴人。韓律師為了釐清事實真相於是逐一比對星星傳送簡訊之時間以及訊息bit數字,再與電信局之資料相互核對並將有可能是他人偽造星星傳送簡訊的手法翻拍成模擬光碟予法院,最終順利得出一些對星星有利之事證:
  1. 依鑑定報告可知,僅需相關知識與技術,確係可能將簡訊內容予以修改及變更。惟告訴人於偵查中、原審判程序中,竟均未提供原始手機、原始SIM卡供翻拍核對,而係遲至再審程序中,方透過其「友人」提出並聲稱為原始手機,惟系爭手機既非告訴人親自保管與提出至庭上,則有合理懷疑系爭手機簡訊內容有遭他人修改及變更。
     
  2. 告訴人運用簡易方法即可營造出恐嚇意味之簡訊係由星星寄出。
     
  3. 告訴人提出之簡訊簡易圖片,其傳送日期,竟有部分係在被告手機尚未開通之前,更可證明「系爭簡訊內容並非被告傳送,而係告訴人製作後再冒稱是被告之手機傳送」。

  4. 茲就同一封簡訊,告訴人前後兩次(即簡訊簡易圖片、再審程序中系爭手機簡訊翻拍內容)所提出之收到時間,竟會有所不同。

  5. 告訴人於再審程序提出之系爭手機簡訊翻拍內容中,竟亦出現「收到時間」較「傳送時間」更「早」之不合理情形。

  6. 告訴人於不同時期提出之簡訊內容(即簡訊簡易圖片、再審程序系爭手機簡訊翻拍內容),竟出現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7. 鑑定人於102年5月16日之鑑定報告上竟亦註明「查無對應之通聯紀錄」之情況。

【 成功關鍵 】

  因星星確實曾傳送數封簡訊給告訴人,韓忞璁律師酌墨後仍為星星撰擬二份答辯狀,針對上述疑點一一進行答辯,祈法院判給星星一個合理的刑度。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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