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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走路霸盆栽 被當賊辦〈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11月26日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4年11月04日   基隆市W姓男子在路邊停車時,遇到以花盆佔車位的路霸,W男逕自把花盆搬上車後載走、棄置;不料,花盆主人報案追回花盆後,還告他竊盜。   W男昨天無奈地說,他只是好心想讓下一個駕駛好停車,想不到卻吃上官司;H姓花盆主人則說,盆栽是放在路側的白線外,並未佔用道路,報案是想要給小偷一個教訓,「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要亂拿!」   不過基隆市交通隊業務組警員陳鴻斌指出,H男盆栽擺放的位置明顯是在道路上,就算是放在H住宅的騎樓上,也影響人、車通行的道路障礙物,已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可依法開罰1200元罰鍰。   警方調查,9月18日凌晨零時許,W姓男子從基隆市七堵區開元路駕車至3公里外百六街某釣蝦場與友人聚餐。   W男到釣蝦場時,發現釣蝦場旁透天厝門前有位置可停車,因此把H姓屋主擺在門前的一盆九層塔盆栽搬進車內,等到聚餐結束後,棄置在基隆河堤旁,不料數日後接到H姓屋主來電:「你是不是偷走我的花盆!」   W男說,他接到來電嚇一跳,趕緊把丟在河堤旁的九層塔花盆放回原處,想不到隔天到派出所做筆錄後,被警方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   W說,他以為盆栽是無主廢棄物,好心把放在道路上的障礙物載走,以免下一位車主無法停車,想不到會因此觸法。   律師蔡家豪說,W男載走花盆並棄置,雖未據為己有或毀損,仍構成竊盜罪;但律師陳緯慶認為,W男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因此不構成竊盜罪。 法律教室: 本案如果經調查一切證據後可以認為W男關於「該盆栽放置於路邊,以為是無主廢棄物」之主張為真時,即屬構成要件錯誤,而是以阻卻竊盗故意之成立,另固竊盗不處罰過失犯,以及W並無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中華民國刑法[$300346$]第320條訂有明文。且因同法[$300364$]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未處罰未遂犯,該盆栽並非遺失物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再加上W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應不成立侵占遺失物。又若該盆栽尚未達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情形,則W不能成立同法[$300385$]第354條毀損罪。 許多行為人都以為竊盗、侵占等犯罪行為,只要將相對人所失的財物加以回復,即不會有該罪之成立。殊不知犯罪行為之成立,僅須行為人有如是的意圖,亦有構成該犯罪之行為即會成立,並不管是否後來就該財物有加以回復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01716$]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300346$]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300364$]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300385$]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