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胖虎商業銀行告訴意旨略以:雄爸、雄媽為夫妻,大雄、二雄、三雄為雄爸、雄媽之子女,靜香為雄爸之外甥女。告訴人胖虎商業銀行前曾借款予雄爸,雄媽則為連帶保證人,迄今尚有數百萬元未獲清償,雄爸為避免雄媽名下之財產遭告訴人強制執行,明知靜香未向雄媽購買名下之不動產,大雄、二雄、三雄亦未向靜香購買前揭不動產,竟與靜香、大雄、二雄、三雄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將雄媽名下之不動產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靜香,後再從靜香名下將前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大雄、二雄、三雄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胖虎商業銀行與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答辯重點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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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訂有明文。是以買賣之要素為價金之給付,及所有權之移轉,判斷買賣之真假,當應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真有價金給付或有對價關係之事實?及當事人間是否有所有權移轉之真意?若確有此二要素,即為真買賣無誤。
- 經查:雄爸、雄媽曾因有資金需求遂向靜香借款,並同時協議將雄媽名下之不動產出售並移轉登記予靜香,作為擔保之用,倘若日後雄爸、雄媽能夠將向靜香之借款全數償還,靜香同意再將前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雄、二雄、三雄,此有帳戶存摺影本、協議書等可茲為證,又靜香、雄爸、雄媽並與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逐一將借款還款紀錄比對臚列出來,並一一標示清楚後提示予檢察官。是靜香與雄媽間確實曾因之前欠款問題約定以前揭不動產過戶供擔保,殆無疑義,足證靜香與雄媽間就前揭不動產之移轉確實具有對價關係。
- 再者,嗣後因雄爸、雄媽已將向靜香之借款全數償還,靜香於是依約定同意再將前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雄、二雄、三雄,此亦為一般交易所常見,足證靜香、大雄、二雄、三雄確實有移轉登記不動產之真意,並無假買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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