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成功案例
【祭祀公業】未依規章選任管理人,區公所駁回反遭提告〈解說:韓忞璁律師〉
編號日期: NO:213/2015年08月17日
委託人: 兩津區公所(被告)
相對人: 胖虎(原告)
案件類型: 祭祀公業              相關成功案例
判決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辦理律師: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       律師服務團隊
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胖虎起訴主張:胖虎為「祭祀公業哆啦」之派下員,胖虎為了改選管理委員,於是召開臨時派下員大會,但當天出席人數未達派下全員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流會,胖虎乃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第33條,徵得過半派下員同意選任胖虎等7人為管理委員之同意書,再由全體管理委員一致推選胖虎為管理人(即主任委員),胖虎向兩津區公所申請備查,遭兩津區公所駁回,胖虎不服,因此向法院提告。兩津區公所則將全案委託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處理。

【 答辯重點 】

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關鍵主張:
  1. 關於選任管理人之方式,該祭祀公業之章程已有特別載明,自應優先適用,但是原告卻未遵照之,故兩津區公所自無法予以備查。
     
  2.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並不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之規定。
     
  3. 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第33條,均係針對「祭祀公業法人」所為之規定,而「祭祀公業哆啦」尚未完成法人化登記,並不適用該規定。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了解律師行業 | 關於法網律師群 | 快速法律諮詢 | 更多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