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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過失行為》
  依刑法第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行車事故多為過失行為,過失行為造成之結果,可分為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茲分述如下:

《過失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雖行為人非故意,然既因行為人有所疏忽而致他人身體健康受其侵害,故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業務過失傷害,因從事業務之人,其識別力較常人為高,故應注意之義務較常人為重,如過失傷害人時,加重其刑事處罰。另,所謂〝重傷害〞,依刑法第10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過失致死》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千元以下罰金。」
(1). 何謂業務:所謂業務,乃執行職務,包括受僱人執行公司所受命令、受僱人執行受委託之職務、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參照29年上字第 3364號、43年台上字第826號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業務”不以合法與否、或行政機關許可與否、或有無報酬、或營利之目的是否兼職或維持生活之方法、行為人是獨立業務或受僱於人者為限;亦即刑法上之“業務”乃以事實上從事之事務為準,且不以具有專門之技術者為限。例如:貨車職業駕駛人因行車事故致人死傷時,即為業務過失。
(2). 追訴時效:

《過失傷害》
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三年。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後段:「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