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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有無繼承權?

所謂「二奶」,係指與有婦之夫同居之已婚或未婚女性,縱有夫妻之實,然因男方已婚,無從與之結婚(女方已婚亦同),女方非屬法律上之配偶,不得於男方死亡後繼承男方之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惟女方若為男方生前所撫養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於男方死亡後,請求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另被繼承人亦可於生前書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給「二奶」,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