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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寵"物?虐待動物有罪!〈解說:簡文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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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高雄縣農業處動物防疫所人員突襲旗山某一處寵物狗繁殖場,養殖場內髒亂惡臭,現場發現包括哈士奇、黃金獵犬等名犬,上百隻狗被關在鐵籠內,餓得只剩下皮包骨,還有狗狗死在籠裡,屍體腐爛被任意亂丟。養殖場主人當場反駁說:「每天都有餵狗。」但防疫所人員認為飼主已違反《動物保護法》,除帶回現場四百隻狗,並將依法開罰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

法律教室:
動物保護法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理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遭受惡意或無顧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提供動物妥善之照顧。飼養的動物不得任意棄養;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5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使其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顧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依第30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5年再違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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