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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逃撞死人 男子找人頂替出包〈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9月19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105年9月1日
  通霄警分局今天指出,32歲賴姓男子酒駕肇事,連續撞擊多輛汽機車,心虛逃逸,原本找來陳姓友人頂替,直到被撞的陳姓女騎士傷重不治,才主動出面投案,酒測值仍達0.13毫克。
  8月31日晚間8時許,1輛黑色轎車行經苑裡鎮中山路苑裡國小前,突然失控衝撞4部汽機車,其中1名54歲陳姓女機車騎士,被拖行40多公尺,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搶救,今日凌晨傷重不治。
  警方接獲通報趕到現場,25歲陳男出面供稱,肇事車輛是他所駕駛,因為從外地來到苑裡訪友,路況不熟才會失控,不過,當員警通知陳男,被撞的女騎士不治身亡,他才表示無法承擔刑責,坦承冒名頂替。
  當時駕駛肇事車輛的賴男也主動投案表示,因為酒後開車一時害怕,找來陳姓友人幫忙,沒想到會撞死人,而經過酒測數值達0.13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以及偽造文書罪嫌把賴男和陳男移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賴男酒駕肇事後因為心虛,而請友人陳男出面頂替,所涉及到的刑事犯罪有那些呢?
首先,賴男酒後駕車,雖然其酒測值為0.13毫克,未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標準(0.25毫克),但是從他連續追撞多輛汽機車及女騎士,得以認定他在喝了酒後,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因此符合同條項第2款的要件,仍然成立醉態駕駛罪,並因被害人死亡而成立同條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肇事後離開現場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而陳男出面頂替,可能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頂替人犯罪有問題的是,賴男請友人陳男出面頂替,會不會成立教唆(陳男)頂替人犯罪呢?關此,實務見解認為,人在犯罪之後,情急之下會想脫罪,是以湮滅證據、找人頂替是人的本性使然,因此對於一個人犯罪後請人頂替的行為,法律上無法期待他不這麼做,從而欠缺 「期待可能性」(即罪責),不會成立教唆頂替人犯罪。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最高法院24 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