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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份雞排送「消失的補習班」 點餐人挨告〈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12月6日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 105年11月16日
  台中市東區1家速食店今年8月2日接到1名自稱「黃先生」的客人來電訂餐,要求外送31份雞排到復興路1家補習班」,店家派工讀生將炸好的雞排送到該處才發現,補習班已經拆除,問了附近鄰居後又跑到大公街分店,補習班櫃台人員表示沒有訂餐,也沒有「黃先生」這個人。速食店老闆這才知道被耍了,重撥對方電話不僅無人接聽甚至後來直接轉語音信箱,老闆不甘損失1860元,一氣之下向台中市第3分局報案,警方受理後調閱通聯紀錄,通知涉嫌打電話亂訂餐,惡整店家的陳男(31歲)到場。陳嫌坦承,當天跟工地同事喝醉酒時,同事提議要訂雞排,他聽了後迷迷糊糊,主動撥打手機訂雞排,酒醒後看到自己未接店家的來電,覺得很抱歉,但不知此舉違法。陳嫌表示,自已以為那裡有學生在補習,讀書很辛苦了,想送雞排給學生吃。由於店家堅持提告,警方訊後依毀損罪嫌將他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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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黃先生」因為喝醉酒,在迷糊之下打電話訂了31份雞排,送到一家根本不存在的補習班。這種一般人感覺像是「惡作劇」的行為是否會有犯罪的問題呢?

首先,店家感覺「被騙了」,黃先生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嗎?簡單來說,成立本罪需要具備幾個要件。一為「施用詐術」,本案當中黃先生實際上沒有要訂雞排,卻向店家謊稱要訂雞排,確實有「施用詐術」;二是「財產損害」,店家製作了31份雞排,結果卻是「惡作劇」,使得店家損失了31份雞排,造成了「財產損害」;三是「財產交付」,店家在被黃先生「惡作劇」後,必須把這31份雞排交給「黃先生」或是「補習班」,不過在本案中,黃先生並沒有拿這31份雞排,而也因為補習班根本不存在,所以店家沒有「財產交付」的行為,因此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

不過,黃先生的「惡作劇」行為是「施用詐術」,讓店家受有損失31份雞排的「財產上損害」,雖然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但仍會成立刑法第355條的「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可能面臨的刑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後,由於刑法第355條的「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5章的「毀棄損壞」罪章,因此在新聞最後所述警方依「毀損」罪嫌函送法辦的原因在此。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