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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就和解 男竟討不回5萬律師委任費〈解說:邱銘峰律師〉

聯晟法網 106年2月18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三立新聞網 105年11月29日
  一般人沒有法學背景,若是遇到官司訴訟,都會委任律師來幫忙。新北市一名王先生和女友打親子扶養的官司,以5萬元的價錢委任一名律師,但在開庭前雙方就和解了,王先生認為過程中他只有做法律諮詢,以及請律師擬一份協議書,所以要求律師要退回部份委任費用,但律師卻不肯,認為在和解的過程中,有盡到協商的責任,5萬元委任費他收得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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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到底「退費」還是「不退費」比較「合理」呢?其實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原因在於民眾遇到訴訟的問題,而委託律師幫忙處理,雙方間是成立「委任契約」的關係(民法第528條參照),而為了避免日後的爭議,雙方通常會以白紙黑字簽定「委任契約書」。

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對於委任契約的內容彼此磋商協議,也就是委任費用為多少?對於案件辦理的程度為何(例如:委任費用5萬元,辦理程度為至第一審結束止),以及如果訴訟過程中有因「撤回」、「和解」等因素而結束訴訟,是否退回對於委任費用或退回之比例為何等,都是由當事人和律師在委任時即會以「委任契約書」先約定好。至於委任費用多少是「合理」?以及是否退費或退多少才「合理」?其實並沒有標準,完全取決於民眾跟律師間的磋商協議,只要雙方對於委任契約的內容能達成共識即可。

因此,建議民眾在和律師簽「委任契約書」時,應注意「委任契約書」內容以釐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日後因為雙方認知上的差異,而導致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對於雙方而言都是保障。

最後,律師協助處理案件,除了一般所認知的「開庭訴訟」外,其實協助當事人協商或調解紛爭也是重要的一環,固然該紛爭最後沒有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律師居中協助雙方商談,取代一般的訴訟機制,也是律師能替當事人解決爭端的重要功能之一。

 

民法第528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