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2017年02月24日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017年02月23日
「蝶戀花」賞櫻團遊覽車在國道五號翻車,造成33死11傷,其中李姓夫妻和女兒3人全數罹難,留下的獨子李男,卻無法領取由富邦產險和旺旺友聯承接的乘客險和旅責險(責任險)理賠金。對此,金管會保險局解釋,責任險保險金並非遺產,因此沒有「繼承」問題。
李男家屬向媒體表示,日前去電富邦產險,申請妹妹的乘客險理賠金,得到回答是「根據民法194條無法理賠」、「誰都不能領」;去電旺旺友聯也得到相同的答覆。
對此,保險局表示,責任險是依照《民法》的侵權行為做請求,項目和行為有一定的侷限性,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有請求權,不過兄弟姊妹之間,需要有實際付出才有請求權;因為雙方並無撫養義務,所以沒辦法請求。
法律教室:
本案中,在探討是否「理賠」的問題時,先要釐清的是何謂「責任保險」?在定義上,依保險法第9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簡單舉例來說,例如:有一名駕駛A(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責任保險人)承保責任保險,有一天,A不慎開車將B撞致死亡。此時,A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有那些呢? 一、首先,B的父、母、子、女、配偶依民法第194條的規定,可以向A請求慰撫金;再者,對於因為A撞死B而支出醫藥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葬費的人,可以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的規定向A請求賠償;最後,如果有受A扶養(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可以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之規定,向A請求扶養費。 二、因此,A(被保險人)對於B的父、母、子、女、配偶,還有支付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葬費的人,以及受A扶養的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此時,保險公司(責任保險人)依保險法第90條的規定,就必須要負起賠償責任,換句話說,上述對A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
回到新聞中,首先,哥哥(李男)可以依據民法第194條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其「父、母」的賠償,但「妹妹」的部分因為不在民法第194條之列,所以是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
再者,第192條第1項的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喪葬費的部分,要看是不是由哥哥(李男)所支付,如果是就可以請求;如果是別人支付的,則哥哥(李男)不能請求(但支付的人可以請求)。
最後,關於扶養費的部分,要看哥哥(李男)是不是妹妹的扶養義務人,對於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考量二個部分。
第一,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的規定,哥哥(李男)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才有受妹妹扶養的權利;
第二,哥哥(李男)的父、母已不幸亡故,固然依民法第1114條第3款的規定,哥哥(李男)與妹妹間有扶養義務,但扶養義務是有順序的(民法第1115條第1項參照)。
此外,關於繼承的問題,因為「責任保險」和「人身保險」是不一樣的,「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保險金可以做為遺產,而「責任保險」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沒有做為遺產的依據,因此,即便李男是妹妹的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3款參照),仍不得繼承該筆賠償金。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2條】 I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III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第1項】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7條第1項】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