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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病人踹護士腹部 護士堅持提告醫院力挺〈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7年3月15日
新  聞:
新聞來源:聯合報 2017年02月27日
  又發生醫院暴力!台中慈濟醫院涂姓女護理師2月23日在病房替7旬簡姓男患者更換點滴輸液時,這名患者突然出腳踹護理師左下腹,嚇到現場所有醫病人員,經驗傷確認挫傷,護理師堅持向男患者提告。
  醫院表示,當晚警員至病房訊問病人,簡姓老翁否認踹人。直至次日,病人才態度緩和表示,希望向涂姓護理師道歉。
  台中慈濟醫院今晚(27日)9點半發出聲明,力挺醫護人員、譴責醫院暴力,聲明稿寫下「台中慈濟醫院病房護理同仁遭病人無端踢打成傷,院長室與護理主管紛紛慰問並准予受傷同仁休假。」
  「雖遇連假,各職能護理同仁知悉此事,紛紛自主發起拒絕醫院病人暴力運動,集體發動簽名,全面譴責暴力,全院同仁支持對病人無端暴力行為,均訴諸法律嚴格追究。」

法律教室:
近年來,醫院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而對醫護人員為暴力行為,以本新聞事件為例,會涉及哪些「刑事責任」呢?

首先,動手攻擊醫護人,造成醫護人員受到「輕傷」,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在過去些許案件中,因為「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的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起訴,法院才會審判。在此情形下,往往可能因為加害人事後與醫護人員達成和解,醫護人員因而未提起傷害告訴或撤回傷害的告訴。

然而,鑑於醫院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立法院於2014年修正「醫療法」的規定,其中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如果違反的話,於醫療法第106條新增「妨害醫療罪」,而該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即便加害人與醫護人員達成和解,檢察官、法官依然可以主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因此,在本新聞事件中,簡男踹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傷害罪」與「妨害醫療罪」,新聞中也提及護理師對此堅持向簡男提告,那麼簡男就須負「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又「假設」事後簡男向護理師道歉並達成和解,護理師決定不追究簡男「傷害罪」的部分,偵查機關依然會主動對於「妨害醫療罪」的部分追究簡男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
罪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第24條】
I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II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III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IV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醫療法第106條】
I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 
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II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V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