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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經營不善倒閉 糟告詐欺
編號日期: NO:173/2009年3月16日
當事人: 黃小姐、誠先生(被告)
相對人: 威○公司(原告)
案件類型: 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受損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被告詐欺不起訴 相關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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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小姐與先生誠先生早期是在台灣南部,經營養雞場事業,一開始初期營業本來就比較難,卻在困難之際,又遇上亞洲暴發禽流感,使得民眾多數不願意購買雞隻。又有衛生署、局、處要求將被感染雞隻撲殺,於是在經營上更是雪上加霜,多方面的困難終於壓倒被告的財務結構,使得黃小姐與先生誠先生一起逃到泰國去躲債。因被告在經營養雞場時,需要跟飼料供應商威○公司即告訴人購買飼料,給付方式先交飼料,款項則是月結再開立支票。惟最終因給付不出購買飼料的款項,故告訴人經過與被告調解後並共同簽立協議書,並讓告訴人將一部分雞隻販賣作為清償貨款之用,但有近三萬隻的雞已經被別人抓走了,以致無法清償告訴人的款項,讓款項無法順利求償的告訴一方,只剩無法承兌的兩張支票,進而提告刑事詐欺罪等。長期在居住在國外的被告,因家屬的通知輾轉得知自己已被通緝在案,最終為辦理護照之緣故,故回國前與本所律師研究如何將案件順利結束。
【關鍵一】無不法所有意圖:
  支票由誠先生向發票人小珍借來使用的,但黃小姐僅是簽立支票之背書人關係,為了要給付飼料公司,加上又有討債公司來追討,並揚言要將小朋友帶走,故不得不簽立該票之背書人。因誠先生在支票無承兌遭退票後,仍與告訴人簽立協議書,並將其所有養殖之雞隻交付給告訴人所指定之肉品公司販賣,並有清償部分款項,故從主客觀事實上黃小姐僅係背書人,加上誠先生的上述行為,故並無犯意。
【關鍵二】無履行約定並非為施用詐術:
  因禽流感發生後,被告及誠先生經營不善,以致積欠多人債務係為常情,而不能僅因誠先生未依債之本旨而清償告訴人之金額,逕認為於簽約之時無履行之意,而黃小姐有詐欺行為並認定為共犯。

  綜上,黃小姐僅是在小珍所開立的支票上簽名成為背書人,但因該支票在無法兌現之後,誠先生與黃小姐將其雞場內之雞交付給告訴人,故應無犯意;不得以誠先生未承兌支票而將黃小姐背書人之地位視為有詐欺行為,並認定為共犯,故應給予黃小姐詐欺罪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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