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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逾期上訴,纏訟12年白忙〈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司法大驚奇,九年官司一場空?涉及圖利包商近一百五十萬元的台東縣長濱鄉南竹湖農路工程弊案,經過十多年訴訟,四名被告中的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林錦宏於去年被判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確定;但最高檢察署發現,早在九年前二審判決林等四人無罪時,因檢察官崔紀鎮逾期上訴,林早應獲無罪定讞。   最高檢察官因而為林錦宏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一口氣撤銷了九年間最高法院第一次及五度發回更審的判決,及花蓮高分院的五次更審判決,共十一份判決的效力,林錦宏如洗三溫暖,昨天由有罪之身「回復」到無罪。同樣獲得撤銷改判的,還有包商林火權,但林火權在更五審時已被改判無罪,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無罪定讞;但因為之前的判決仍有不合法的問題,最高法院昨天一併撤銷改正。   另外兩名被告建設課長邱繼興、約僱技士李坤祥,最高法院之前已第六度將他們發回更審,案子還在花蓮高分院審理中,由於昨天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判決已認定同案的林錦宏已於九年前無罪確定,當時同為檢察官逾期上訴的邱及李,應可獲得無罪。   本件貪汙案於民國八十二年起訴,四名被告涉嫌於南竹湖農路新闢工程中違法作手腳,讓包商林火權得標,再偷工減料,讓林火權獲得不法利益一百四十九萬八千元而被起訴。一審判決林錦宏等四名被告無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審維持原判;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林火權、林錦宏的部分五次發回更審,邱繼興、李坤祥六度發回更審。但最高檢察署發現,案子在八十五年五月二審判決時,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近兩個月,因上訴不合法而無罪確定。 法律教室:   刑事訴訟法[$300774$]第34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故檢察官亦為上訴權人。   又,同法[$300779$]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對於檢察官的送達,即由檢察官簽收之,始有送達後起算十日之問題,事情就僵在那裡。而如檢察官已簽,但未上訴,當十日經過之後,即不得上訴。   這九年「白做工」期間,有十五人次的花蓮高分院法官、卅人次的最高法院法官參與審判本案,再加上書記官、法院的整體作業,及被告、其家庭所受的牽絆、心裡的煎熬,所花的司法及社會成本不知如何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