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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過失只論道義撞人不救護 判肇事逃逸〈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車禍案中,肇事者常誤以為自己若沒有過失,就不必負擔救護死傷者的責任,即使逃逸也沒有刑責。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一件公共危險案認為,車禍肇事致人死傷,不論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均應負擔救護責任,以減少死傷,否則,即應負刑法肇事逃逸罪責。最高法院認為,[$300191$]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的肇事逃逸罪,是以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因此,只要有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就構成該罪,肇事者是否有過失,並非關鍵。 法律教室: 今天要與大家釐清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日前有與大家說明什麼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本案例中報導的事實,與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一件公共危險案認為,車禍肇事致人死傷,不論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均應負擔救護責任,以減少死傷,否則,即應負刑法肇事逃逸罪責,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達到結果的發生,不作為之人是以「保證人」地位而負有義務,法律規定對於一定結果負有防止發生義務之人,或因疏於注意,或因故意不作為,能防止而不防止,導致結果發生者,及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必須不作為人有「保證人」之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 (一)依據[$300015$]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如本案例,母親應有防止子女發生意外的監督義務。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於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而違反刑法規範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且必須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始足以成罪。其為不作為犯之一種。母親的疏於監督注意義務(不作為),違反法律關定,致發生子女死亡結果,而該當刑法的處罰。 由以上案例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說明,可以歸納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其子女發生死亡結果。 (2)行為人不為法律規範期待之行為:母親疏於監督義務違反法律規定。 (3)不作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子女發生死亡結果與母親疏於監督義務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須具有保證人之地位,亦即行為人「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依據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