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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造假,逃漏稅不成反罰百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在查核一家製造業公司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這家公司列報鉅額加班費,國稅局於是要求公司提供加班打卡出勤紀錄與有關資料供查核。結果,這家公司補具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及內容完整的加班簽核單,並自稱內控完善,所有員工加班均需於事前填寫加班簽核單,載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還經主管核准。   不過,透過這些資料,國稅局發現,資料的形式上等外觀雖沒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在查核差旅費時,發現有員工在國外出差期間,除支領差旅費外,竟然還同時列報加班費,於是再檢視加班簽核單,結果,發現加班事由是處理報表及訂單,或至進貨廠商工廠查驗貨物,這些事務都在國內。此外,加班簽核單上主管簽核的日期,也恰巧為主管於國外出差的時間。   所以,國稅局再請公司說明並提示加班費支付證明,在無法自圓其說情形下,公司終於坦誠虛列加班費。國稅局除剔除虛增的費用予以補稅外,公司也出具承諾書盼減輕處罰,最後總計補徵本稅及違章罰鍰約 320萬元。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確有支付事實,切莫投機取巧,刻意製作形式上符合規定的文件來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法律教室:   依所得稅法第三章以下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而營利事業的所得如何計算即依同法[$911010$]第2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以當該公司於報稅時即將公司成本提高,也就是浮報員工加班費用,變更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以提高成本降低獲利,所得也就相對減少。   但是,許多人常常都覺得,假如被抓到的話,罰錢就沒事了。可是,在稅捐稽徵法[$910649$]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及[$910650$]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即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責任。所以還是誠實納稅,始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