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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分手女友裸照 是藝術不起訴〈解說:邱銘峰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6月17日 新  聞: 來源:聯合電子報 104年6月10日   年近六旬的男子F今年一月講授攝影課程時,結識小他廿歲的C女,他利用修圖軟體變造身分證配偶欄,用LINE傳給C女,宣稱自己未婚,讓C女答應交往。兩人濃情密意時,F經由C女同意,拍攝許多C女裸照,還有兩人性愛照片。   今年四月,C女發現F已婚,決定與F分手,F用LINE或臉書傳簡訊警告C女「如果不好好談,就公開親密照。」並揚言要將裸照燒成光碟散布於眾。   檢方調查,F將C女穿白襯衫,側躺在沙發上露出兩點的裸照,寄送給四個攝影同好在臉書的社團,C女知情後怒告F涉嫌散布猥褻物等罪。   F承認傳送一張C女的藝術裸照,但堅稱該照片拍攝靈感是來自法國印象派畫家馬內的「奧林匹亞」與文藝復興時期畫家桑德羅.波切利的「維納斯與戰神」作品,照片有經過修圖與創作,並非猥褻物。   檢方勘驗認為,這張裸照的構圖與電影「鐵達尼號」女主角蘿絲側躺在沙發上的姿勢相仿,動作也與「奧林比亞」畫作姿勢雷同,且該照片也用修圖變成黑白色調,沙發也被修圖軟體去除,看上去有創作藝術價值,不會使人引起性慾,與散布猥褻物構成要件不符。 法律教室: 「猥褻」為一抽象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刑法第235條之規範目的乃在處罰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大眾而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人。又關於猥褻物品的認定,每個人見解不同,很難能去定義是藝術還是情色,端看閱聽人係以何種角度或觀點來看待。就因為界限很模糊,致使有時判決的認定,很難取信於眾,但又不能說如此的見解是不當或錯誤的。 本案中F男將以修圖軟體按名畫之構圖概念調整後之圖片以電子檔的方式傳送給4位同好,F男認為圖片之內容是以藝術為出發點來製作,雖係以C女的裸照作為創作之基礎,但裸照不等同猥褻物品,也不等同一定能被認定足以使人感到興奮或滿足視聽者之性慾,若是裸女(或裸男)的照片、圖畫、影像、雕刻均可認為是猥褻物品,那麼美術館可能依法即應關門大吉。抽象法律概念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應依個案來認定,亦即不等同有如是的散布行為,即可認為構成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300255$]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