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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要課徵租賃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系供法人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財政部七十三年九月一日台財稅第五八九二九號函。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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