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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的暑假已經來到,除了要在暑假中趕忙補考補學分的,其餘應該已經沉浸在艷陽烈暑的悠閒情境中吧!不過現在的學生積極努力,為了訓練自己的社會適應性,為了那夢想已久但又昂貴的PSP掌上型遊戲機,為了那百貨公司裡價值不斐的名牌皮包,打工,已經是學生族群在暑假中最佳的〝娛樂項目〞了。
不過,打工歸打工,努力了兩個月,卻一毛錢也拿不到,原因處在哪?如果說是因為在工作中不小心將老闆的店燒了,那就算了,至少老闆沒要你賠整間店。但如果是詐騙集團呢?可能要你拿不到薪水外,還要付一筆錢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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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柚子是中興大學企管系一年級的學生,因為暑假已到,她開始尋找工讀的機會,希望能夠在暑假完後存到一筆可以出國遊玩的經費。但因為她是第一次找工作,加上社會治安不好,工作陷阱到處都是,使她不知從何開始,只能拿著手上的履歷表發呆… |
| 三大工作陷阱手法常見徵兆: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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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打著低學歷錄取、高薪資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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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紙上常有類似徵才廣告,沒有留地址,只有留電話,錄取資格大多不須經驗或低學歷,月薪保障兩萬五至四萬左右,或是時薪保證一百二十或一百五十左右,以正常公司徵才廣告而言,不會隨意將給付薪資公佈出來的。這是目前在報紙徵才廣告中最為常見的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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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際工作內容與面談內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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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上說要應徵臨時廣告模特兒,現場會談後卻要你做脫衣模特兒。此類狀況大多存有危機
,如果確定要去應徵,最好要先查清楚此公司是否正當,面試時,最好帶著三五好友一同前往,以避免獨自被掉入死胡同,而無人求援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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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營業項目與徵才廣告上內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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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廣告上經營項目不明,或是打著電子科技公司名號,到現場卻是某某營造公司等,甚至連工作項目、開始時間都交代不清,通常這類陷阱到最後都要你買他們公司的產品,假藉徵才名義行推銷之實。其實只要在前往該公司應徵前發現他們店門口沒有招牌或是店名與徵才廣告上不符,就不要隨意進入了,進去只會讓他們掌控到主導權,而成為待宰的羔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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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阱徵才五項判斷點: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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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刊登公司名稱、地址、身份地點不明
•只利用電話徵才,或是以電子信箱徵才
•直接列出給予的薪資待遇
•打著高薪月入數十萬元、免經驗等
•同樣的徵才項目不斷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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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往該公司應徵前,建議先調查清楚該公司的詳細資料: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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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讀生服務手冊(資料摘自行政院勞委會)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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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讀生基本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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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
指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
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
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而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惟經雙方約定一次
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
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
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二)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因季節關係趕工或實施輪班制換班交接工作等情況而延長工作
時間,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二小
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有特殊行業或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工時
仍定為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三十二
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
制其工作。
(三)休息、休假
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應
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
休假。
(四)請假
工讀生於工作期間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五)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
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
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
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
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
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遭遇職業災
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
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
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六)童工、女工
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
作;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
作。如工讀生係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女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上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
時之時間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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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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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
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
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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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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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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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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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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