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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