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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約定後,可以再更改嗎?

在愛情的夢幻泡泡下,看待對方的一切都很美好,但在計畫步入婚姻的那一刻開始

雙方的想法、價值觀等‥‥‥,粉紅色的愛情開始加入現實生活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調味料

可能原本以為可以攜手共度一生的另一半,有些朋友沒想到對方現實生活中,跟當初想像/說的完全不一樣...

 

如果對方不同意一起負擔家用開銷,不事生產、甚至借款投資經商失敗產生債務等...

多數人一開始都沒有特別約定夫妻間財產適用何種制度,所以就是只能依照法律規定,適用 法定財產制

所以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向法院請求或夫妻協議將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清楚,避免債權人不小心侵害到自己的部分。而且不管是結婚前或是結婚後,都可以變更夫妻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