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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修正前條文】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也就是說未來不一定要舉行公開儀式,小倆口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就有法律效力了。以往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新修正登記婚制度於97年05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