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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脫逃之外勞,有何責任?

  雇主欲聘僱外籍勞工,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至第49條之規定申請引進,不得聘僱非法居留之外籍勞工。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以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僱用脫逃之外勞,若係合法入境,固然涉及上述罰則。倘若受僱者係偷渡來台的外勞,則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雇主可能觸犯刑法第164條之藏匿人犯罪。除此之外,該外勞如被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均由該違法僱用之雇主負擔

(就業服務法第60條)
  附帶一提的是,合法引進之外勞有勞基法之適用固無問題,惟非法居留而受僱之外勞依勞委會之見解,仍有勞基法之適用。因為雇主所違反者係就業服務法、國家安全法或外人出入境及停留規則,並非勞基法;其立法目的和勞基法不同,不能因此否認其以勞工身份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而應適用勞基法。所以雇主僱用脫逃之外勞除可能觸犯刑法,負擔就業服務法上之責任外,尚不能免除勞基法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