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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是否必須登記?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書面契約為動產抵押之成立要件,至於登記則非成立要件,當事人如未聲請登記,只不過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所以依其反面解釋,動產抵押如經登記,則法律既亦以登記作為公示的方法,使利害關係人可經由登記簿,而明瞭標的物權利存在狀態,事後就不能再主張不知情,是善意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