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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如何設定?

  有關權利質權之設定,民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本節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本條可謂權利質權設定之通則。此外第九百零四條、九百零八條可謂係特則之規定。就其標的不同分述如下:
(一)以普通債權為標的物:
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如債權有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債權人。」參諸第九百零二條之規定可知,需具下列要件:
1.須以書面為之。
2.如有債權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債權人(即質權人)。所謂債權證書,即指證明債權之文件而言(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例如借據、定期存款單據等。
3.應通知債務人。

(二)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
又可分為
1.以票據證券為之者:應以票據法關於票據讓與之規定(票據法第三十條)如為無記名股票,應依公司法關於股份讓與之規定。
2.無記名證券為之者:因其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民法第九百零八條)。
3.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之者:除交付證券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九百零八條)。

(三)以其他權利為標的物:
無特別規定,自需依權利質權設定之通則,即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民法第九百零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