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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不實,罰款30萬(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台北某李姓小姐看到不實的徵才廣告前往應徵工作,被慫恿投資該公司經營的日幣外匯買賣,前後共計投資九十六萬元台幣,直到發現陷入求職陷阱,乃向公平會投申訴書,再經由勞委會函轉台北市勞工局查辦,依就業服務法處分該公司卅萬元 法律教室: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於本件新聞中,李姓小姐所投資者雖名為日幣外匯買賣,實際上則為期貨,依上揭規定,該公司負責人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於本件新聞中,該公司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