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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變飾品 攜「手指虎」女軍官法辦〈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某張姓女軍官到台北松山機場搭機,航警人員發現她帶著一只鑲水晶的英國名牌「手指虎」,她說是在誠品百貨買來當鑰匙圈,不知違法;警方查扣送驗後,認定是內政部公布的查禁刀械「手指虎」。警方說,上月十二日,張姓女軍官到台北松山機場搭機欲往高雄,通過機場安檢門時,機場的金屬探測器突然作響;安檢人員從張女身上找到一只鑲水晶的「手指虎」,將張女帶回調查。航警人員表示,網路上充斥類似「手指虎」的裝飾品,業者宣稱可當裝飾品及鑰匙圈,過去航警也曾查獲,都是數百元商品;但這次查獲的「手指虎」卻是英國名牌,還鑲有水晶裝飾品,一只叫價五、六千元,相當罕見。航警局台北分局副分局長錢傳綱昨天還特別呼籲,民眾切勿攜帶查禁物品登機,以免觸法。 法律教室:   近年來許多飾品為求造型突出與特異,常有一些新奇的設計,其中不乏刀槍劍戢的造型,殊不知在不明瞭國內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下,經常會有觸法的情形發生。本件案例中之「手指虎」符合[$30118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稱之刀械「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依張姓女軍官之情形看來,顯然不知該手指虎造型之飾品乃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稱之刀械,而佩帶該飾品已違反[$301186$]同法第六條刀械使用應經許可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張姓女軍官乃於機場被查獲,恐有[$301196$]同法第十五條加重攜帶刀械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犯之者。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 結夥犯之者。」,因於機場持有或佩帶該項物件將造成他人之恐慌,且於公共場所恐有造成公共危害之嫌,因此需加重其刑,法院並得依[$300038$]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將該手指虎造型之飾品沒收「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進口與販賣該飾品之進口商與販售人亦有違反[$30119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之嫌「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市場消費習慣改變與產品設計日漸新穎,越來越多的產品造型為求突顯其特異或符合消費者胃口而遊走在法律邊緣,一不小心廠商與消費者都有可能觸法。本案例中的鑲水晶英國名牌「手指虎」,在消費者眼中或許是夢幻的逸品,但在執法機關的眼中卻只是一件高級的兇器。不過平心而論,到底是消費者過於缺乏法律知識?抑或是執法者太小題大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