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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案判無罪 ,「莫扼殺遊藝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桃園警方在九十三年間到桃園市某遊戲場臨檢,認為電內有賭博性電動玩具雙魚座、賓果行星等,將業者、員工及顧客共廿四人一併依賭博罪嫌函辦。檢方認為顧客供稱店內基本開分費一千元,如無賭博、兌換金錢為誘因,來店的客人哪有願意投注大量金錢而通宵達旦消費電玩,因此將業者、員工及消費者依賭博罪嫌起訴。   一、二審法官還以司法權向行政權呼籲,強調電子遊戲是世界各國青少年熱中的重要休閒活動,政府一味高壓禁絕,反而扼殺電子遊戲等新興產業的經濟發展。判決書中說,偵查犯罪機關應改正「電子遊藝場業者一定有涉及賭博甚至色情犯罪」的刻板態度,才不致發生警察機關介入非其權限範圍所管轄行業的疑慮。   警政署表示,警方尊重法院判決,今後會要求員警取締電玩前更嚴謹蒐證,毋枉毋縱,但警方同時也強調,此案判決結果不會影響清源專案執行,警方將本著「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持續取締賭博性電玩。 法律教室:   現今科技發展快速,各種電子遊戲層出不窮,相關產業也成為國內產業之主流;電動玩具因集聲、光、影之高科技,兼具休閒、娛樂、教育,甚至軍事及經濟等各方面價值,是目前世界各國青少年熱中的重要休閒活動,甚至不乏電玩高手一夕成名之例。   但是年輕學子及青年有成之人,流連於五光十色之「網咖」、玩線上遊戲,多為尋求感官刺激或打發時間,並無法依此認定其具有金錢賭博僥倖意圖,檢方依[$300286$]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起訴:「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暫供人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因難認有金錢賭博僥倖意圖,所以一審時,桃園地院刑六庭認定證據不足,全部判無罪。   高院二審審理後,仍認為沒有證據認定這處電子遊藝場有賭博行為,警方僅憑一張檢舉函,未實際蒐證即逕行搜索,並逮捕在場員工及消費者,都有可議之處,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政府因相關管理法令錯綜複雜,不僅無法有效管理業者,反更導致亂象叢生;電玩業引發的問題,主要源於行政主管機關的用心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