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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弟戀訂千萬元婚前契約 判無效〈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一名29歲男子,與已婚婦人發生姊弟戀,兩人並簽下婚前協議書,約定男方要在父親往生後6個月內與女方結婚,否則要賠1千萬元。國內婚前契約首例被判無效的案例,就發生在高雄市的一個豬肉攤和水果攤。民國94年,豬肉攤老闆的兒子29歲和水果攤老闆娘情投意合,顧不得女方大自己12歲,又已經結婚的事實,於是展開交往,私下互訂婚約並簽下「婚前契約書」以資證明。男方同意於父親往生後6個月內與女方結婚,否則應支付女方1千萬當作賠償金額,當時男方簽下本票,並找來第三者和律師做見證。
  怎知1年後,兩人感情生變,男方反悔要求償還本票而女方拒絕交出,雙方各執己見鬧上法院,請求主持公道。男方堅持,是在脅迫才會簽下「婚前契約書」,但女方否認強調,明明是對方自己提出的承諾,而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契約妨害了男方婚姻的自由意志,根本無效,當初見證的律師非常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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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5條婚約之效力:「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規定觀之,縱然他方違反婚約,又無民法第976條婚約解除事由各款規定時,受有損害之一方,可依民法第978條違反婚約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同法第979條違反婚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規定請求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上則新聞水果攤老闆娘與男方簽訂之婚前協議書,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前提下,雖承認兩造合意一致時所成立之契約,但是契約內容違反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無效。一般而言,只要涉及性愛交易或是內容有傷害自主性的協議,法院通常都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遭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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