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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性身體 未拍到內褲 無罪〈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偷拍女性身體無罪!未拍到內褲,不算隱私。   中部一名男子在大賣場用相機偷拍女子下半身,被抓到後,並被人告上法院,但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男子僅拍到大腿外側、或身體部分,未拍到內褲等體隱私部位,認為不是偷拍身體隱私部位,判他無罪。   中部女子到賣場餐廳用餐,用餐中發現遭一名男子用相機不斷偷拍自己,女子氣得當場報警,警方從男子相機中找到48張此女照片,但內容都是下半身特寫鏡頭,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認為,男子只拍到女生大腿外側,沒拍到內褲等下半身隱私部位,判決無罪。 法律教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被告以照相機拍攝告訴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屬「身體隱私部位」,而為無罪之諭知,茲說明如下:
  1.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300001$]刑法第1條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成立該罪。
  2. 被告以其所有之數位相機,拍攝告訴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經承審法官將所扣被告數位相機記憶卡內全部照片2310張列印後發現,被告僅拍攝到當時告訴人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對於此項行為並無處罰明文。
  3. 判決理由認為,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然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被告所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不合,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