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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撞死人 借車人連帶賠500萬〈解說:林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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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車借給無駕照的人使用,可能付出慘痛代價。
    男子趙中盛把車借給友人鄭某,鄭無照且撞死人,被害家屬要趙連帶賠償;新竹地院法官推定車主有過失,扣除強制險一百六十餘萬後,趙與鄭及鄭母三人要賠家屬近五百萬元。
   車主趙中盛在檢警調查時供稱,他當時喝酒醉正在睡覺,鄭某開口向他借車,他昏昏沉沉,知道鄭從他床頭取走鑰匙,但不清楚鄭有無汽車或機車駕照。
   法院審理時,趙改稱不知鄭某取走他的車鑰匙,擅自開他的車。法官認為,趙在車禍發生隔天警訊中的陳述較為可信。
   判決書指出,去年二月十五日晚間,鄭某(廿歲)駕車載二名友人出遊,為躲避警察盤查,以時速約百公里加速逃逸,轉入新竹湖口交流道南向出口匝道時,失控衝入東西向聯絡道幹道,涉嫌撞上男子鍾某,鍾某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鍾某喪命時五十二歲,是家中經濟支柱,鍾妻及一對兒女向肇事者及車主求償八百餘萬。鍾妻仍處在悲傷情緒中,昨天對判決結果不願多談,「每想一次就痛一次」。
   法官審理時認為借車給他人,有查證使用者駕駛執照資格的義務,趙中盛與鄭某都是建築工人,非初識且同住數日,趙有查證機會卻未查證,與發生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鄭某涉嫌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由於肇事時未滿廿歲,他母親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審酌包含喪葬費、車損、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判賠六百五十餘萬,扣除強制險一百六十餘萬,三人要賠償近五百萬元。

法律教室:
在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除上述民事連帶責任外,出借者過失行為與車禍「肇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而甚至可能需負過失致傷之刑責。

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最後認定,車主為防止車禍的發生,避免殃及第三人,車主有不出借機動車輛給無照駕駛者的義務,因此出借車輛的車主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故本案例中,趙男將車子出借給無照的鄭男導致慘劇的發生,趙男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即便肇事者須負責所有責任,但對於出借交通工具的所有人而言,將車擅自借無照駕駛者,也須與無照駕駛者共同負擔侵權與連帶的民事責任,但若是原車主不知情,就沒有民事責任。因此日後要是把汽車、機車借給無照駕駛的朋友們,可得三思而行囉!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