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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應設哪些委員?人數為何?應否設候補委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於管理委員之人數、職掌並無明文約定,故關於管理委員之人數、職掌,是委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規約制訂之。  

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五條規定:「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三、財務委員一名。四、委員OO名。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OO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並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惟各該公寓大廈得視個別情況與事務繁簡程度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