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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的功用
使用存證信函之最主要目的係為了保存證據。大多數法律行為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成立有時並不容易證明,此時如以存證信函證明意思表示之內容,即相當簡便。
•如何使用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可使用於契約不履行的催告、解除、終止,抑或發現買受之物有瑕疵時通知出賣人,或保障權益之聲明等等。
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紙張或其他同格式紙張(例如利用聯晟法網列印者屬之)。
由於存證信函之功用在於備作證據,因此是否意思表示發生特定之法律效果,即應視寄件人是否適當而定,一般而言寄件人應是與收件人從事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撰寫存證信函完畢後,應於寄件人欄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於郵局交寄存證信函時,應將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一份留存郵局,一份由寄件者保留,是寄件者應於完成存證信函之撰寫以及簽名或蓋章後,影印兩份,如存證信函有兩頁以上時,最好於裝訂後於騎縫處簽名或蓋章。
•存證信函處理流程
| 整理糾紛資料 |
4 |
參考免費範本 |
4 |
輸入適當字句 |
4 |
直接列印三份 |
4 |
前往郵局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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