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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更生?清算?
不努力就可清債?想得美~~
  號稱卡債族救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一千兩百萬以內之無擔保債務皆可受理,且目前工作的薪水不會遭到強制抵扣,仍可保有目前的數目,這樣的「好康」,頓時引起卡奴界一陣譁然,隨之而來的評價有褒有貶,對於政府施行的這項美意(或惡意?),在成功案例未出現前,一切都還是問號。
  債務清理條例執行方式主要為兩個方向,一個是「更生」,另一個是「清算」,前者的「更生」可說是「與債權銀行私下協商」的「超優惠版本」,主導權不在債權銀行,而是在法官身上,成功者甚至可以只還全部債款的三成即告還清,對債務人來說可說是天下掉下來的禮物,但對債權銀行來說則像天上掉下來的隕石…。既然「更生」如此的好,,想必聲請門檻絕對不低,如無擬出完善還款計畫,不願釋出努力工作的誠意,基本上是沾不到邊的。
  至於「清算」,與破產法無太大差異,好處在於執行期間個人賺取之薪水不會被拿去清算,但在程序執行期間,約有一百八十種行業不能做,只要牽涉到需管理到他人金錢財產之相關行業都不能做,例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撇除這些項目,剩下的職業種類多為「勞力」型態,想瞬間賺取暴利,想都別想。另外,生活將受限制,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所以,既然想脫債,就要有省吃儉用、克勤克儉的心理準備,過去那種刷卡說買就買的揮霍生活將不得再現,只因你是拿別人辛苦工作的血汗錢(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人)去享受或投資,沒有道理叫你不還。
 
 
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哪些類型的債務?
  自然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皆屬債清條例適用的範圍。不包括私人間之借貸,或是設有擔保物權的消費借貸。
法人部分應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無擔保債務」?什麼是「抵押權」「擔保」?
  舉例而言,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人,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設定擔保:
  設定擔保之種類通常為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第三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是以連帶保證人來擔保債務人之債務。所以,設定擔保的概念應包括設定抵押權、或是提供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擔保債務之謂。
‧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而為設定。但是其他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擔保為其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依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沒工作、沒財產,能辦理嗎? 
  沒工作、沒財產,能辦理嗎?當然可以,即使在形式上通過協商前置程序審查而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倘若無法依誠信履行更生方案,沒工作、沒財產兩手一攤,最後還是會遭受強制執行,而一輩子永遠無法重新建立自身財務信用。
  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協商失敗,或逾30日內銀行未予聯絡協商或逾120日內協商未有結果,債務人可藉由律師判斷為走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若判斷為聲請清算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至程序終結期間,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亦屬破產財團,係採膨脹主義。然因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經濟活動受到相當限制,可新獲之財產至為有限,並易降低債務人獲取新財產之意願。
  然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自不宜列入破產財團之範圍。而債務人如為有配偶之自然人,且與其配偶間為法定財產者,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因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債務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項權利即應歸屬清算財團,免被利用為脫產之途。另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亦授權法院得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第99條第100條。)
  也就是說目前現行之破產規定,仍是需要至少能支付破產管理人所需之費用,實務上為總欠款金額的兩成為主,當然可多也可再少裁量權由法官裁量,除有特殊之情況債務人沒工作、沒財產,才能辦理,也就是債務人無法再賺錢無謀生之可能才能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訂定,就是希望債務人能因此獲得重生機會,即便如此,在保護弱勢之考量下,也要求債務人盡最大誠意來清償債務,換言之,如果債務人沒有盡最大努力,例如找工作或努力工作以求增加收入來清償債務,卻仍想維持目前的「優質享受」,基本上是不受到保護的,這也不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訂定的初衷。
 
欠款上千萬(或更多)可以辦理嗎?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只要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經過協商前置之三十日協商不成或九十日不能協商,都可聲請更生清算
  至於10萬元等小額欠款,多可能會在銀行協商部分就已達成協商方案,一但達成協商,就不能使用債務清償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假如協商不成,經過協商前置之三十日協商不成或九十日不能協商,都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協商毀諾(違約)後會有哪些問題? 
  如果有遲繳不但你之前所繳的錢都白費了,債務也會越來越多。到時候不管你繳幾期,就必須要計算幾期的原本利息還有違約金跟滯納金,只會增加你的債務根本就沒有幫助。再者,債權人仍然可以對債務人之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也會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及強制執行。」
 
卡債族前置協商平台申請流程 【資料來源:銀行公會】
 
什麼是「更生」?該如何聲請?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行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在維持債務人既有財產前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也就是說,債務人在盡最大誠意查成更生方案並確實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仍可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因為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是不得對債務人之薪資、財產為查封、換價,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則應停止執行。債務人若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完畢,其債務即予免除。
 
聲請更生需準備哪些文件? 
聲請更生,需準備以下資料:
‧預計還款成數年期規劃書/法院申請狀
‧生活支出明細/債務及債權人清冊
‧近兩年國稅局所得清單/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近兩個月聯徵中心資料
  債務更生、清算法律程序通常繁雜冗長,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必須由債務人自行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之情形下,容易對於法律程序的繁雜感到不解與困擾,往往阻礙程序進行,甚至發生危害自身權利之情形,若有專業人員從旁協助辦理、解說法律程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且不易出錯。因此,債務更生、清算當然可以全程自行辦理,若有專業律師人員協助辦理,更能迅速地、準確地完成法律程序。

「六年內只要繳債款的30%」還完就沒事了? 
  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什麼是「清算」?該如何聲請?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的規定,「清算」就是1、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2、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3、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4、或其清算財團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之費用時,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納入清算財產,向債權人清償,縱其債權人只有一人,清算程序亦能進行,一但清算程序終結,債務人即予免責。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為了讓債務人早日重獲新生,本條例對清算財團則以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明文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得行使之財產請求權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則僅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方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亦即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努力工作所得之財產屬其自由財產,非清算財團之財產,不必交由管理人變價分配,以此鼓勵債務人持續工作重建社會生活。
  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債務人均得以書狀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清算。
 
協商毀諾後可以辦理清算嗎? 
  若債務人於96年1月1日之後,自行與個別銀行進行協商而成立協商者,如果事後悔諾不依協商成立條款依約清償,債務人是否還可以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目前有兩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
  銀行公會上周通過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訂出四大受理條件,開宗明義第一條,就已經把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者排除在外。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吳清文明白表示,簽約時就算已經成立,不管事後有沒有交錢,是否毀諾,都算已成立。
  債清條例第151條第5項:「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債清條例第151條第6項:「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種說法:
  依債清條例第153條規定立法意旨,債務人於96年1月1日之後,與個別債權銀行完成此種協商者,其性質僅屬債務人與個別債權銀行間之訴訟外和解,並不具備本條例第151條所規定之協商效力,若欲聲請更生或清算,仍然必須先依照債清條例之規定進行協商程序,待協商不成立或法定期間經過而尚未開始或完成協商,方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以,如果債務人自行與個別銀行成立協商者,如果事後悔諾不依協商成立條款依約清償,於債清條例施行之後,仍可在申請協商,協商不成,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

欠錢百萬,但財產只有50萬,清算過後只要還50萬? 
若是屬於清算程序中之債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即予免責。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之後,除另有規定如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不予免責之情形者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縱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此規定並非指聲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均必須清償達20%以上之債務,才可以聲請免責,而是指在債務人有第133條或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存在而無法獲得免責,或是遭撤銷免責後,只要債務人持續努力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本條例仍賦予其獲得免責裁定之機會,避免債務人永無東山再起之日。  至於債務人若無前述法定不予免責事由者,自然在其清算財團之財產全數變價分配完畢,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即可獲得免責裁定,並無所謂需清償達20%之限制。

清算成功後,會有那些事情遭受限制?會被限制多久? 
  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不能擔任「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一百八十種職務,還得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註記,也不得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股票。
  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式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時,即可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法院一旦為復權之裁定,債務人即不再受有任何生活上或權利上之限制,而得自由重建其社會生活。縱債務人未受免責裁定,然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債務人為因第146條第147條規定受刑之宣告,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債務人均得提出復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