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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收到的傳票,其中待
證事由中的人名為販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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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一般人生活上極重要工具,為因應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的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政府在刑法部分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專門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其中395條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用在盜寶人的身上,本件當事人雖非盜寶人,但是因為不慎買到人家被盜的寶物所以才受到牽連,在此也順便提醒大家要買寶物儘量要確認好賣家的身份及物品來源。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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