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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恐嚇】請求支付價金 反吃上恐嚇罪
案件類型 刑期 委任判決結果
恐嚇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洪先生因為接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故前來事務所請教律師。原來,洪先生係○○公司之負責人;而告訴人蔡先生則前為△△公司之經理,現則係◇◇公司之職員。先前洪先生之○○公司與告訴人蔡先生之△△公司間因為買賣契約發生糾紛,蔡先生拒不支付價金,洪先生只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蔡先生履行支付買賣價金義務,並獲得民事勝訴判決。惟嗣後洪先生卻接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蔡先生竟向檢警提
出告訴,指洪先生教唆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尾」之男子夥同另外二十幾名男子,至◇◇公司以「償還△△公司積欠○○公司之貨款,否則要打死你」等語恐嚇蔡先生之子
,並於電話中以相同之語恐嚇蔡先生。另指於先前民事訴訟期間,洪先生就夥同綽號「
大尾」、「山雞」等四名男子在法院攔阻蔡先生及其子,並以「不可以出民事庭,要拿出錢來,四名男子是地下錢莊人員,否則將你及你兒子押走」等語,綽號「山雞」之男子則以「背包內有槍」等語對其恐嚇。又蔡先生聲稱接獲某通行動電話號碼為09XXXXXXXX號、自稱「黃先生」之男子來電,電話中「黃先生」以「須償還積欠○○公司之貨款,否則要把你押出去打死」之語加以恐嚇。再指稱洪先生教唆不詳人士,向△△公司之辦公室大門及自小客車波灑柏油。洪先生因此被以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傳喚。
※勝訴關鍵
(一)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對於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在
與否?必須依證據來認定之,而且在被告受有罪之確定判決前,應對被告作無罪推定。
所以,接獲檢警機關的刑事傳票,切莫驚慌,應尋求律師專業協助,蒐集對己之有利證
據。
(二)證人供詞前後不一
 按罪疑唯輕原則,若已盡調查事證之能事,仍無法確認構成要件事實存在,則對於構
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應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蔡先生先稱恐嚇事實發生在2月4日
,後又改稱係在2月8日,前後所述時間不同,且蔡先生之子於偵查中到庭證稱:被告
要5、6名男子到我的工廠要錢,如果不給就要將我們其中一人押起來等語。惟關於日
期(2月4日還是2月8日)、到場人數(4人抑或5、6人)及綁架對象(蔡先生抑
或其子)皆與告訴人蔡先生所指相異,此等細節要素與構成要件事實之成立息息相關,
經由律師細心的剝絲抽繭,前後檢視告訴人與證人之證詞不一部分。因此協助當事人與
檢察官釐清事實,而獲得對當事人有利之不起訴處分。
(三)因果關係無從證明
 告訴人蔡先生另稱其工廠及車輛遭人潑漆一節,雖經告訴人指證明確,復有照片為證
,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然此僅能證明告訴人之工廠及車輛確曾遭人潑漆,惟是否即
為被告所為?告訴人並無法舉出相關事實加以證明。即便洪先生與蔡先生之間有民事爭
執存在,然不得以此斷定潑漆事件與蔡先生有何關聯?自難認上開潑漆行為確係被告親
自或教唆他人所為。
 綜上三點勝訴關鍵,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當事人蔡先生得以迅速獲得不起訴處分,
免受往後壟長訴訟程序之煩累。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