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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腦犯罪】依版規刪文 遭發文會員告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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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型 |
原(可能)判決結果 |
委任結果 |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告敗訴•被告不起訴 |
張XX(即告訴人)於周○○(即被告)所設立之「冒XX天堂」網站上,與不知名之第三人A發生口角,雙方你來我往的唇槍舌劍,不看入目至極,進而皆被板主以違反網站版規
,而停止網路上之發言權,另因被停止發言後,其張XX所有之「冒XX天堂」版面中之「浴火XX小說」內容被不法人士入侵,修改成為「成人文字」之版面,最後經由網站管理人員陳XX發現後,立即給予刪除張XX上傳於「冒XX天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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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伺服器內儲存的「浴火XX小說」之電磁記錄,爾後張XX於是怒而向周○○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訴。
※勝訴關鍵
一、張XX來函催告被告及管理人員:
於民國95年3月14日下午7時,張XX因所發表文章之版面受入侵,遭竄改為「成人文字」之情事,來函向「冒XX天堂」之管理人員陳XX催告迅速請求審查版中文章,由於來函時間為下班時段,陳XX於次日中午立即刪除該版面,是故應排除「無故」之犯意。
二、張XX的友人告知文章之風格與張XX不同
張XX透過友人以「網站留言」向管理人員表示,文章風格與張XX平常寫的風格不一樣,並且希望刪除其不當之電磁記錄,致使管理人員相信而為刪除,是以得推論非屬「無故」。
綜合上述,自稱為告訴人友人之網站留言、來函催告、及網站版規之證物,與刑法第359條之構成要件即屬有間,此外,尚無其他積極有利於原告之證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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