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法律服務成功案例人才召募法律諮詢法律知識庫問題討論區
 
■ 熱 門 法 學 嚮 導■
【常識】如何選擇好律師..
【案例】雅虎買家不實評價..
【名詞】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新聞】軍校學生遭退學,賠償..
【案例】各類婚姻不和案例解決..
您最近瀏覽文章
【電腦犯罪】依版規刪文 ..
【債權/重利】好心借錢給..
何謂"寵"物?虐待動物有..
危險網拍賣家 假造身分證..
清除紀錄
•家庭法律顧問進駐你家
•一通電話解決你的法律問題
•跨國委任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更多成功案例】
加入書籤: 分享到:
【電腦犯罪】依版規刪文 遭發文會員告侵權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結果
妨害電腦使用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敗訴•被告不起訴
  張XX(即告訴人)於周○○(即被告)所設立之「冒XX天堂」網站上,與不知名之第三人A發生口角,雙方你來我往的唇槍舌劍,不看入目至極,進而皆被板主以違反網站版規
,而停止網路上之發言權,另因被停止發言後,其張XX所有之「冒XX天堂」版面中之「浴火XX小說」內容被不法人士入侵,修改成為「成人文字」之版面,最後經由網站管理人員陳XX發現後,立即給予刪除張XX上傳於「冒XX天堂」內
之伺服器內儲存的「浴火XX小說」之電磁記錄,爾後張XX於是怒而向周○○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訴。
※勝訴關鍵
一、張XX來函催告被告及管理人員:
  於民國95年3月14日下午7時,張XX因所發表文章之版面受入侵,遭竄改為「成人文字」之情事,來函向「冒XX天堂」之管理人員陳XX催告迅速請求審查版中文章,由於來函時間為下班時段,陳XX於次日中午立即刪除該版面,是故應排除「無故」之犯意。
二、張XX的友人告知文章之風格與張XX不同
  張XX透過友人以「網站留言」向管理人員表示,文章風格與張XX平常寫的風格不一樣,並且希望刪除其不當之電磁記錄,致使管理人員相信而為刪除,是以得推論非屬「無故」。
  綜合上述,自稱為告訴人友人之網站留言、來函催告、及網站版規之證物,與刑法第359條之構成要件即屬有間,此外,尚無其他積極有利於原告之證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
 
 
 
 
 
推薦好友人才召募合作提案關於我們隱私權政策著作權聲明
網站主持:聯晟法律事務所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全國事務所介紹 
台中:台中市南區 忠明南路572號 諮詢專線:(04) 2372-8845
台北:台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一段57號11樓之三 諮詢專線:(02) 2381-3300
台北: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65號5樓 諮詢專線:(02) 2381-3300
雲林:雲林縣虎尾鎮 工專路281號1樓 諮詢專線:(05) 6337-210
高雄:高雄市鼓山區 明華路307號14樓之1 諮詢專線:(07) 2854-324
桃園:桃園市中山路545號12樓 諮詢前請先詳閱諮詢規定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系統設計管理:Copyright © 2002 龍晟商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