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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離婚後,養父與養子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影響養母與養子女間關係?**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故養父母共同收養養子女,係分別建立養父與養子女、養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縱養父母於收養子女後離婚,養父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並無影響養母與養子女之關係,除非養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或經判決終止收養關係(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否則養母、養子女關係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