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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忍鄰居噪音,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壹、恭喜台灣民眾!全民公敵:環境中的噪音,終於有了剋星:民事求償!

貳、根據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召開民事庭會議結果,已經將今年一月廿三日,民三庭作成的「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選為判例,其內容主旨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本件判例是民國八十九年民法修正後,首件具體闡明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包括「寧靜權」在內,明白宣示人民於日常生活有不受噪音侵擾的權利,換言之,被害人日後將可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侵權行為」規定,要求製造噪音者給予損害賠償。
肆、要留意的是,在噪音糾紛中,除了噪音本身蒐證與舉證的困難外,最高法院在上開判另外明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及「情節重大」兩大要件,作為請求賠償的前提,換言之,民眾即使能夠舉證噪音的存在,但是噪音的干擾程度仍要達到「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及「情節重大」二個條件,才能真的要求製造噪音者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