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謊稱和女生上過床,吹牛男挨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桃園縣一名19歲的蔡姓學生今年4月開始苦追楊姓女生,但被婉拒,常被同學嘲笑和消遣,蔡姓學生覺得沒面子,9月中旬開學後,向同學吹噓暑假期間「已追到手、女生已被上過」、兩人曾「一夜多次」等,他還細說女生的特徵,甚至出示裸照,謊稱是女生自拍後寄給他,其實這名女生根本沒有跟他發生關係,裸照是從網路下載的不知名女性,而且是側面,看不清容貌。   蔡姓學生的說法,很快在校園中傳播,一些同學到女生就讀的高中打聽,消息傳進高中校園,楊姓女生聽到自己的八卦,頓時如晴天霹靂,每次看到同學瞄她的眼神和交頭接耳,精神幾近崩潰,成績退步,甚至不願上學,女生母親發現女兒不對勁,到校打聽,才知道女兒被中傷,憤而控告蔡姓學生妨害名譽,未來還要求償100萬元。   檢察官昨天調查時,蔡姓男生不承認吹噓,不過他的同學作證聽過他說「和女生上過床和一夜多次」,且蔡姓學生事後曾傳簡訊向女生道歉,檢察官認定蔡姓學生行為偏差,將追究刑責。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331$]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報導中的蔡姓同學向他人宣稱跟心儀的女同學發生過關係,甚至出示自己在網路上下載的不知名的女性裸照,謊稱是該名女同學的自拍,由於學校是一個公開的場合,蔡姓學生在許多同學面前談論此事,已達到散布於眾的程度,再加上蔡同學所說之事,在社會大眾的認知上屬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此檢察官對該名男同學展開調查,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除此之外,將來女同學還可依[$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男同學請求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