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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兒不孝,老父心痛討回贈地〈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位老邁的父親以為長子會孝順他,於是將其所剩老本五筆土地贈與長子,並搬到台北安享退休生活,詎料兒子土地到手後,未盡扶養照顧之責,讓他三餐不繼,自己必須用電鍋煮飯,所居住房間沒有冷氣,夏天悶到中暑又生皮膚病,也不帶他看病,氣得他告上法院,要求長子吐出五筆土地。法院審理發現,長子家中雖全天開冷氣,但老父的小房間沒有冷氣,晚上確實悶熱,又長子家裡每天訂購的早晚餐僅為三人份,但其家庭成員超過四人,如何吃得飽?況,老父年屆八十多歲,無法嚼食較硬的食物,長子仍每天訂便當要老父吃,實在過分。此外,年邁老父之次子與女兒亦到庭表示,伊父親曾多次表示因長子要孝順、照顧他,才將土地贈與長子。法官最後認為,老父親會將留做老本的土地贈送長子,一定事出有因,因而採信父親的說法,判決長子必須塗銷五筆土地所有權之轉移登記還給老邁父親。 法律教室: 首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427$]民法第四百十二條定有明文,本案中法院認定老父與長子間成立附負擔贈與關係,無非係以老父贈送土地給長子時,一心以為長子會奉養他,並告知長子希望能到台北與他同住,而長子也同意父親這樣的安排始接受贈與。何況,老父之次子與女兒亦到庭指稱,伊父親曾多次表示實因長子表示要孝順、照顧他,才將土地贈與長子。是以,法院認為老父與長子間對贈與本身附有扶養之負擔並無錯誤認識。又所謂附負擔贈與契約,係指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合致時,該贈與契約即已成立、生效,至於受贈人是否履行負擔之內容,只可能影響到贈與人得否訴請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贈與契約,然並非當受贈人不履行時,該贈與契約即因而失其效力。在本案中,老父發現伊之長子根本未善盡扶養之責時,即可以訴請法院請求長子履行扶養之責,亦或者逕依[$434$]民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長子為贈與撤銷之意思表示,當然也可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前揭撤銷之表示。   次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114$]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與[$434$]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中,老父親向長子為贈與撤銷之意思表示後,長子雖為該五筆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但其受益地位已自始不存在,依法自得起訴請求長子塗銷五筆土地移轉所有權之登記。   又依[$431$]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本案中,縱然認定老父與長子間僅成立一般贈與契約,長子並無依照該贈與契約負有扶養負擔,未符[$427$]民法第四百十二撤銷贈與條規定。然該長子依[$1201$]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與[$1202$]第一千一百十五條規定對伊之老父本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倘長子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老父親亦可依[$431$]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贈與。惟須強調者,必須注意該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常言道:「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對於親情、父母恩,應長存於心,而非像本案不孝長子之作為才是,否則後悔也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