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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難取回
新聞:   知名某跨國律師事務所吳姓專利代理人,93年間以離婚作為事由匯巨款給髮妻新台幣720萬元,不料事後離婚還是沒有辦理成功,於是向妻子提告要求返還這筆「不當得利」。板橋地院的法官承審後認為,吳男無法舉證該款項,仍係吳妻拾得、詐取所得的「不當得利」,於是判決吳男敗訴。   擔任「專利代理人」的吳男表示,93年間與結縭15年的妻子雙方協議要離婚,但吳男須1次給付全部之子女撫養費720萬元,才得換取其妻子之簽名。事後吳某匯錢後,莊女卻亦不簽署離婚協議書。莊女到庭後表示,88年間吳男發生婚外情,外遇的對象還寫信到她工作的學校內騷擾,720萬元只是吳某認錯於是贈與給她的,亦非子女扶養費及購屋移轉費。 法律教室:   現今實務上,有關夫妻之間相互贈與仍為相當平凡之事情,在夫妻關係良好時,房子、車子、黃金等財產都可以送,但是只要一遇上要離婚,就什麼東西都想要跟對方要求返還,惟法院對夫妻在面對上述案件,審查吳男所提告返還不當得利之要件有三,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無法律之關係(參[$185$]民法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仍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的法律事實,所以「無論任何人均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害而受有利益」之公平原則下來思考。由於莊女對於吳男所提出之不當得利,則以吳男因發生婚外情,並要求以720萬換得離婚簽名的代價,是以非無法律上之關係,故判決吳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