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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 與 收養


(自己的)非婚生子女 = 認領 vs. 收養 =(別人的)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1.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若不符合本條規定者,即為「非婚生子女」。 若懷孕時(即受胎時)仍與別人有婚姻關係,故不論親生父親是誰,該胎兒出生即為該婚姻關係下之「婚生子女」。
  2. 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3.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即有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者,僅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縱使為「親生父親」,亦無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大法官釋字587參照)。

〈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
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父親為「親生父親」。

若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則無從主張認領。

〈收養〉
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即收養有一個基本要件: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

若該子女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得主張收養,惟須經該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 綜上所述:
1. 子女現為「非婚生子女」:親生父親主張認領即可,不可主張收養。
2. 子女現為「婚生子女」:親生父親僅得主張收養,不可主張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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