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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有無不同?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故知定期租賃係指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不定期租賃則反是。兩者之差別如下:
一、逾一年之不動產定期租賃契約,應訂立書面;不定期租賃則否。
二、定期租賃非具備法定或約定要件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定期租賃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但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對於土地及房屋之承租人特別加強保護,並非可以隨時終止租約,房東不可不慎。
三、定期租賃於租期內縱租賃物價值有升降亦不得聲請增減租金;不定期租賃則可。
四、定期租賃於租期內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他人,租賃契約對受讓繼續存在;不定期租賃須經公證,始有適用。
五、定期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廿年;不定期租賃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