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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造成的毀損

前言:
房客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故意或過失毀損房屋時,房客也要一同負起民事賠償責任,但刑事責任部分,與房客無關,而且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只有在「故意」毀損房屋的情形下,才有刑事責任可言若只是過失毀損,僅生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而已。

※※ 民事責任 ※※

一、雖然不是房客親手引起火災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但房客仍然要與引起火災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一同負起賠償責任;民法第433條對此有明文規定。房東可以向引起火災的人(真正要負責的行為人)請求賠償,也能根據上開規定向房客請求賠償。如此一來,房東因有二個對象可以求償,獲得賠償金的機會就增加了。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353條第1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項刑事責任,僅限於故意之情形,過失之情形並不在本條處罰範圍內。

※※ 參考法條 ※※
第四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優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四十三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四百四十四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