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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異議案件處理

壹、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鄰近房屋租金取樣如運用公營
企業、會計師簽證之公司組織、法院公證租賃資料等),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賦稅署七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稅一發第七七○六六五八五一號函)

貳、住家用房屋租金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如納稅義務人有異議,應調查鄰近房屋租
金狀況、租金收付情形及有關證明文件等詳為查核。如無法查得實際租金者,應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其土地價額係指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至建築物價額,地政機關迄未依同法施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估定價額,應以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現值為準。至於營業用房屋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財政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八○一五八九七二號函。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九一二七號函。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